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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晋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晋市政办[2010]53号
【颁布时间】 2010-03-16
【实施时间】 2010-03-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5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三月十六日
  
  

  
  
晋城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市发〔2009〕22号),设立晋城市水利局(以下简称市水利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拟定全市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全市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城市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职责以及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等方面的管理体制,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四)加强全市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全市城乡供水安全,促进全市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五)加强全市水能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障全市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全市水利发展规划,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市确定的重要河湖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按规定制定全市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全市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全市水利建设投资安排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定下达全市和跨县(市、区)年度及中长期供水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全市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全市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全市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制度。承担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对开采已探明的矿泉水、地热水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量。指导全市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全市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制度;组织全市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指导水量分配、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定河、湖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审定水域纳污能力和排污口的设置,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指导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城市供水的水源规划、防洪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的工作;指导全市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洪抗旱工作,对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并监督实施节约用水法律法规,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负责全市水文工作。负责全市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全市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全市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市水资源公报。
  
  (七)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全市河湖及河口、河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市、区)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承担全市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八)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定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组织实施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负责有关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九)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全市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市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全市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十)负责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贯彻执行水利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协调、仲裁跨县(市、区)水事纠纷,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及其他法律事务。依法负责全市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组织、指导全市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全市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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