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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三月十六日 晋城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市发〔2009〕22号),设立晋城市水利局(以下简称市水利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拟定全市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全市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城市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职责以及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等方面的管理体制,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四)加强全市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全市城乡供水安全,促进全市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五)加强全市水能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障全市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全市水利发展规划,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市确定的重要河湖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按规定制定全市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全市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全市水利建设投资安排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定下达全市和跨县(市、区)年度及中长期供水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全市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全市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全市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制度。承担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对开采已探明的矿泉水、地热水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量。指导全市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全市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制度;组织全市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指导水量分配、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定河、湖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审定水域纳污能力和排污口的设置,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指导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城市供水的水源规划、防洪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的工作;指导全市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洪抗旱工作,对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并监督实施节约用水法律法规,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负责全市水文工作。负责全市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全市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全市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市水资源公报。 (七)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全市河湖及河口、河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市、区)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承担全市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八)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定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组织实施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负责有关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九)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全市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市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全市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十)负责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贯彻执行水利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协调、仲裁跨县(市、区)水事纠纷,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及其他法律事务。依法负责全市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组织、指导全市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全市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