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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六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需求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失业登记等服务,为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帮助。 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档案托管服务。 第十七条 残疾人参加各类职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免除证书工本费、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费,并由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适当补贴培训费。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 第十八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家庭,申请安装固定电话,安装地点与其居住地、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凭残疾人证免收1台固定电话月租费。 第十九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家庭,每月免收4吨水费、8度电费、4立方米天然气费,在有限价气时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准购1瓶限价气。 第二十条 收取残疾人家庭的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按照有关物价政策实施减免优惠。盲人和聋哑人申办住宅性质的宽带网,减免一次开户费。 第二十一条 依法拆迁残疾人房屋的,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应当按照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在安置地段、楼层、住宅无障碍改造等方面给予照顾。 房产部门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庭,应当做到应保尽保。 第二十二条 农村残疾人申请宅基地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安排宅基地并免收规划费;拆房建房的,国土资源部门免收代办服务费。 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残疾人家庭自建自住住房的,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第二十三条 无房的残疾人家庭首次购买二手住房的,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免收购买方应交的手续费。 对农村残疾人免收房屋、宅基地权证工本费。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进行改造。 第二十五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场(馆)、文化馆(室)、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博物馆、公共图书馆、动物园、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场所。但举办专场商业性文体活动时除外。 前款规定场所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缆车、游园车等交通工具,对残疾人减半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公共停车场所免收残疾人车辆停放费。残疾人免费使用城市公共厕所。邮政部门对按平常函件寄递的盲人读物免收寄递费。公共图书馆应当逐步开辟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 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立残疾人专用座位。 残疾人搭乘城市公共交通工具,随身携带的辅助器具予以免费。盲人、一级肢体残疾人免费搭乘城市公共汽车、轮渡、地铁、轻轨等公共交通工具。 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共服务性场所(政府及其部门的服务性窗口、商场、医院、宾馆、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各类文化服务单位和大型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广场、公共厕所以及道路、桥梁、地下通道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禁止非法占用无障碍设施。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在单位的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等适当位置设置无障碍服务窗口,并悬挂残疾人优先的明显标志。 第二十九条 对涉及残疾人权益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先受理、优先办理。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根据残疾人的需求,对维权的残疾人免费提供盲文、手语翻译等特殊帮助。 第三十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本人申请办理公证的,减半收取公证费。 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夫妻互相投靠、未成年残疾人投靠父母、残疾人投靠子女需要迁移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当优先办理落户手续,并免收相关费用。 第三十二条 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供养条件的残疾人,由民政行政部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供养范围。 重度残疾、老残一体、一户多残等三类残疾人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仍不能保障基本生活的残疾人家庭,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护理补贴。 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开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 第三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给予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