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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土资源部
【发文字号】 国土资党发[2010]20号
【颁布时间】 2010-04-30
【实施时间】 2010-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6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完善制度加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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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依法公告,接受公众监督。建立土地利用规划实施定期评估和修改机制,规划修改方案必须经过专家论证和听证,严禁擅自修改调整规划。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公布各地规划执行情况。加强和改进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完善计划编制下达方法,严格执行计划指标安排集体审议制度,保证计划管理的科学、合理和公正。
  
  (六)切实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和开发利用监管。各地在批准建设项目用地时,必须严格审查把关,凡列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项目,一律不得供地;凡列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项目,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供地;凡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供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出让土地使用权。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土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用地者。未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土地信息及时录入上传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深入开展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专项清理工作,对清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依据政策法规分类处理,认真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
  
  (七)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严格执行土地整治项目及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规范项目立项、实施、验收和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严格执行土地整治项目立项专家评审论证制度和会审制度,提高项目立项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严格执行项目公告制度,公开土地整治规模、地类、权后、资金、新增耕地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增加项目的透明度,确保项目的真实性;坚持“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项目验收;项目规划设计、工程施工要严格执行招投标的有关规定。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补充耕地指标转让的管理,做到统一、规范、透明。严禁企业和个人倒卖补充耕地指标。
  
  (八)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依规征收、使用、管理专项资金;细化项目预算编制,提高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严格项目预算执行,硬化预算约束,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转移专项资金;加强专项资金拨付管理,严禁无合同、超进度拨付资金;规范专顶资金的使用,重大资金使用实行集体研究和民主决策制度;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机制,做到事前审核论证、事中跟踪检查和事后评价绩效,加强专项资金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专项资金监督管理责任制,主要领导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负总责,分管领导、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部门各负其责。
  
  (九)严格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行为。严肃查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严格执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严禁利用手中的执法权,纵容默许涉土涉矿违法行为,压案不查、瞒案不报,以罚代法、批评了事、补办手续了事等行为。严禁不依法办事,随意裁量,为请托人减少罚款数额。严格遵守案件移送的相关规定。要严格督察,树立“敢于碰硬、不怕得罪人”的工作作风,强化对督察权行使的监督,严禁利用督察权谋取私利。
  
  (十)加强对土地价格评估、矿业权价款评估和储量评审的行业监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土地估价行业和矿业权评估行业的监管,明确和落实监管责任。全面梳理、完善和严格执行国土资源评估的各项管理规定,严格有关结果备案、年审检查等制度。促进国土资源评估市场诚信、自律、惩戒制度建设。
  
  三、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十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肃查处十类重点涉土涉矿案件。严肃查处在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审批过程中,非法批准、低价出让、擅自批准改变用地性质等行为;严肃查处规避招标拍卖挂牌规定,违规出让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或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故意泄露内幕信息,量身定做滥设前置条件等行为;严肃查处擅自修改调整土地利用规划、突破用地计划、改变用途等违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在土地调查、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勘查、采矿许可证发放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尤其是办理虚假证书,违规办理土地抵押登记的行为;严肃查处利用职权以指定或打招呼等形式插手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审查和评审、土地整理规划设计业务、项目招投标以及资金拨付,从中收受贿赂或为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的案件;严肃查处在占补平衡中弄虚作假,虚报耕地复垦数量和倒卖补充耕地“指标”的案件;严肃查处对土地和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滥用自由裁量权谋取私利的案件;严肃查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有偿出让、转让,储量评审和工程项目的评估中与中介机构、委托方互相串通,帮助关系人通过业务评审而受贿,为公司介绍评估业务、提高评审资质,帮助关系人而受贿的案件;严肃查处在土地出让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价款的缴纳、管理中,擅自减免或缓缴出让价款和规费的以权谋私案件;严肃查处在专项资金使用监管过程中套取资金、设“账外账”、“小金库”、滥支乱花、贪污挪用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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