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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字号】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78号
【颁布时间】 2010-07-26
【实施时间】 2010-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6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2010修订)

[接上页]

  第四十五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按照规定发给退出现役补助费;患有慢性病的,按照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
  
  第四十六条 士兵退出现役在返家途中违法违纪的,沿途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劝阻制止;构成犯罪的,由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应当自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起30日内到安置地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评定残疾等级的,应当在60日内向安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转接抚恤关系。
  
  第四十八条 对退出现役的士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第四十九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服预备役的,由部队确定其预备役军衔。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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