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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0]202号
【颁布时间】 2010-07-25
【实施时间】 2010-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6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3.社会保障服务所将《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送达退地人员,并告知“4050”人员和中青年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办法和程序。
  
  第十条 退地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及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老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单独管理。
  
  第十二条 “4050”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未继续缴费的,一次性缴费应予单独管理。
  (二)继续缴费不足5年的,一次性缴费应予单独管理;其继续缴费部分,按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建立个人账户。
  (三)继续缴费5年及其以上的,一次性缴费全部补记入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其继续缴费的部分,按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建立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中青年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个人一次性缴费全部补记入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其继续缴费的部分,按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建立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老龄人员个人一次性缴费完清后,由社会保险局填报《重庆市被征地(退地)农转非人员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审批表》,经当地人力社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发给《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印制)。社会保险局按规定对其月养老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
  老龄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其个人一次性缴费,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十五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4050”人员,其待遇按以下办法处理:
  未继续缴费或继续缴费不足5年的“4050”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渝府发〔2008〕26号文件及相关规定办理领取养老待遇手续。
  继续缴费5年及其以上的“4050”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中青年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第十七条 退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领取养老待遇或基本养老金后,由其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负责对其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退地人员从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或基本养老金后的次年起,应每年于本人出生月份的当月,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或《退休证》到居住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领取养老待遇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查。逾期未进行核查的,社会保险局将按照规定停发养老待遇或基本养老金。
  
  第十八条 退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不能重复享受各项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原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等各项养老保险间的衔接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九条 继续缴费5年以上的“4050”人员和中青年人员,在退地之月以前从未参加工作或从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时间确定为退地之月。在退地之月以前曾经参加工作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认定参加工作时间或参保时间。
  
  
第三章 医疗保险

  
  第二十条 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也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第二十一条 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有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转户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符合有关条件的转户居民可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其参保登记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办理时间、地点:每月1―20日,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会保障所办理。户口不在本统筹区的,可到暂住证所在地的街道社会保障所办理。
  (二)所需资料:《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彩色免冠1寸照片1张;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半年内有效);填写《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申请书》(一式两份);若请人代办,需提供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及代办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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