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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食药监许[2010]301号
【颁布时间】 2010-07-26
【实施时间】 2010-07-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6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二)以科学、公正、公平的态度从事技术审评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不得借审评之机谋取私利。
  
  (三)按时全程参加审评会议,会议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特殊情况应当经评委会主任委员同意并得到保健食品审评中心批准后方可离会。
  
  (四)对申报资料及审评中讨论的审评意见和其他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抄录和外传。
  
  (五)不得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人公开本人参加会议的信息或透露其他参加审评会议的专家名单及会议日程等。
  
  (六)不得参与任何可能有碍审评公正性的活动。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评专家应当主动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申明并申请回避:
  
  1.涉及审评专家本单位参与研制产品的;
  
  2.审评专家签字的许可检验报告产品的;
  
  3.作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法人代表,遇有本单位许可检验产品的。
  
  (八)接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评专家培训、考核及监督。
  
  (九)不得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专家名义进行化妆品商业性活动。
  
  (十)签署化妆品技术审评专家承诺书并履行承诺。
  
  第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对审评专家进行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者,半年内不得再次参加审评会议。两次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第十六条 审评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中止其审评工作,将有关情况通报审评专家所在单位,直至予以解聘;有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被解聘的专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聘任其作为审评专家。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中有关规定的;
  
  (二)被通知参加审评会议无故不出席会议或会议期间擅自离会的;
  
  (三)审评中出现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适于参加审评工作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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