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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人口发[2010]51号
【颁布时间】 2010-07-20
【实施时间】 2010-07-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6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评选2010年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精神,推动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提质提速,国家人口计生委决定开展第八批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推荐、评估和验收工作,同时对前七批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进行回顾性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申报
  
  (一)推荐申报的基本条件。
  
  1.达到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的工作要求(见附件1)。
  
  2.获得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称号三年以上,或近三年连续在省(区、市)级综合评比中获得优秀等级。
  
  (二)推荐名额分配。
  
  按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提质提速的总体要求,根据各地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安排2010年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推荐名额(见附件2)。
  
  (三)推荐原则和程序。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优中选优的原则,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要严格按照推荐申报的条件和分配名额进行评选,并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推荐申报。
  
  推动优质服务提质提速,重在提质。要注重创建过程,确保通过创建活动,切实提高基层管理服务水平,确保“国优”在当地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在评选推荐候选单位时,一定要严格标准,实事求是,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做表面文章;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四)报送材料。
  
  1.2010年本省(区、市)推荐“国优”候选单位名单;2009及2010年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名单。
  
  2.2010年各候选单位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包括当地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和经验等)。
  
  3.近三年来本省(区、市)“国优”和“省优”动态管理情况报告。
  
  以上材料需同时报送电子版。请于2010年8月30日前报送国家人口计生委科学技术服务司。国家人口计生委将于9月10日前完成对候选单位的资格审查,不符合推荐申报基本条件的单位,将不予参加今年的评选。
  
  二、评估验收
  
  (一)评估验收安排。国家人口计生委将于9月以后(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派出评估组,对各省(区、市)申报2010年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的候选单位进行抽查评估验收。对达不到“国优”标准的,不予表彰,该省(区、市)亦不再补充推荐。评估验收组同时对历年已命名的“国优”单位进行回顾性评估。
  
  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加所在省份的评估验收活动。
  
  (二)评估验收纪律要求。国家级和省级开展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估验收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廉政纪律要求。组织评估工作前要集中培训,强调廉洁自律要求;在组织评估验收工作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申报单位馈赠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到旅游风景区游玩,不得到娱乐场所高消费娱乐。评估时要轻车简从,每到一地要主动申明评估纪律,当地政府和人口计生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要以严明的纪律和公正的行为保证把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创建活动打造成清正廉洁的品牌。对违反纪律要求的人员将进行严肃处理。
  
  三、动态管理
  
  强化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已命名的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的动态管理,保证“国优”单位的先进性。请各省(区、市)按照“国优”标准,对本省(区、市)已命名的“国优”、“省优”单位进行督查,对发生重大违法行政案件和严重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下降、工作水平严重滑坡、群众反映强烈等情况的,应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或按照程序撤销“国优”、“省优”先进单位称号。国家人口计生委也将进行多种形式的检查、抽查,加强对“国优”单位的动态管理。
  
  四、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国家人口计生委科学技术服务司 张明华 徐拥军
  
  联系电话:(010)62030608 62030834
  
  传真:(010)62030825
  
  电子信箱:gjkejisi@126.com 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4号
  
  邮编:100191
  
  附件: 1.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重点评估指标
  
  2.2010年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名额分配表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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