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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人口发[2010]51号
【颁布时间】 2010-07-20
【实施时间】 2010-07-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6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评选2010年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的通知

[接上页]

  
  
  附件1:
  
  
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重点评估指标
  
  

  
  1.坚持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相关部门齐抓共管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各部门责任落实。确保公民享受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落实。
  
  2.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人均事业经费投入符合中央和省的要求。确保免费基本服务项目及相关经常性工作经费拨付到位。县、乡、村计生工作人员工资报酬落实率达100%。
  
  3.县、乡级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化规范化,机构健全稳定,依法开展服务,三年无技术服务事故发生。村级服务室满足需要。
  
  4.服务人员编制落实,结构合理,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注册及晋升等渠道畅通,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符合执业要求。
  
  5.经常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群众应享有的基本权利知晓率达90%,避孕方法基本知识知晓率达85%以上。
  
  6.已婚育龄夫妇享有免费的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落实率达100%。药具服务满足育龄人群的需求。流动人口免费服务率达到80%以上。
  
  7.育龄群众获得规范的技术服务,术后随访服务率、落实避孕措施及时率达90%,出生人流比0.30以下。避孕方法知情选择达90%以上。全面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和生殖保健服务。
  
  8.建立以群众需求为导向的决策服务机制和人口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信息准确率达95%以上。
  
  9.三年符合政策生育率高于本省(区、市)平均水平。出生人口性别比正常或偏高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得到遏制并出现稳步下降的态势。
  
  10.县级服务机构达到“四优一满意”要求。群众对计划生育服务和作风建设满意率达90%以上。
  
  附件2:
  
  2010年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名额分配表
  
  

序号

地区

数量

1

天津

1

2

河北

10

3

山西

6

4

内蒙古

6

5

辽宁

6

6

吉林

4

7

黑龙江

7

8

江苏

12

9

浙江

6

10

安徽

8

11

福建

6

12

江西

6

13

山东

10

14

河南

10

15

湖北

8

16

湖南

2

17

广东

11

18

广西

8

19

海南

1

20

重庆

3

21

四川

10

22

贵州

5

23

云南

7

24

西藏

1

25

陕西

10

26

甘肃

10

27

青海

2

28

宁夏

1

29

新疆

6

30

青岛

2

31

宁波

1

32

厦门

1

33

兵团

1

34

解放军

1

35

武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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