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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食药监许[2010]282号
【颁布时间】 2010-07-19
【实施时间】 2010-07-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6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审评工作,规范保健食品审评专家管理,保证保健食品注册工作的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国家局制定了《保健食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保健食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保健食品审评专家(以下简称审评专家)的聘用与管理,促进审评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保证技术审评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评专家的聘用和管理,并设立保健食品审评专家库(以下称审评专家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保健食品审评中心承担审评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审评专家库由食品科学与工程、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药学、中药学、化学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四条 审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作风正派、科学公正、认真负责、坚持原则;
  
  (二)熟悉掌握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及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
  
  (三)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
  
  (四)具有相应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副高级专业职称;
  
  (五)在本专业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在相应专业岗位工作5年以上;
  
  (六)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院士除外);
  
  (七)能正常参加保健食品的技术审评会议,并能按要求承担和完成保健食品技术审评工作;
  
  (八)本人不在保健食品相关企业任职或兼职。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聘任审评专家时,可由专家所在单位推荐、专家署名推荐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推荐,也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提名,征得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遴选,符合要求的,予以聘任并进入审评专家库。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审评专家实施动态管理,审评专家聘用期为5年。聘用期届满后,经考核合格者,可以续聘。
  
  第七条 审评专家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加保健食品审评会议,对保健食品产品进行技术审评,提出审评意见;
  
  (二)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开展保健食品注册相关政策的研究;
  
  (三)开展保健食品技术审评咨询工作;
  
  (四)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付的保健食品注册技术方面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参加保健食品审评的专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和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共同从保健食品审评专家库中选取。
  
  按照随机原则,分专业从审评专家库中选取参加保健食品审评会议的审评专家和备选专家,组成保健食品审评会议专家委员会。备选专家人数不少于审评专家人数。
  
  第九条 审评会议分审评大会和审评小会。审评大会负责审核首次申报产品、大会再审产品以及复审产品。审评小会负责审核补充资料产品、变更产品。
  
  审评大会专家委员会由配方、毒理、功能、工艺、卫生学企标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每个领域专家不少于3名。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至2名。
  
  审评小会专家委员会根据审评内容确定有关专家,人数不少于3名。专家委员会应设主任委员1名,一般由曾担任过审评大会的主任或副主任委员、资深专家担任。
  
  第十条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由来自不同单位的审评专家担任,评委会秘书由审评专家担任。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审评会议,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秘书负责整理审评会议记录。
  
  第十二条 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应当在审评会议开始前5个工作日内通知参会专家。入选审评专家因故不能参加审评会议时,审评专家应当从备选专家名单中按专业依次选取。
  
  第十三条 每次审评大会应当至少更换四分之一的审评专家,审评专家不得连续三次参加保健食品审评大会。特殊情况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
  
  第十四条 审评专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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