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渝价[2010]248号
【颁布时间】 2010-07-27
【实施时间】 2010-07-27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917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市管药品价格调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药品生产(进口)企业: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市管药品价格调查的通知》(渝价〔2010〕228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相关企业正按照《通知》要求填报有关调查资料,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为切实做好市管药品价格的调查复核工作,经研究,现就调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下发后,已经上报和即将上报《药品生产企业价格填报表》的企业,还须提供2009年度在重庆销售调查药品的含税出厂价格发票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如果调查药品在重庆尚未销售,但在我局已经申报过价格或计划在重庆销售、招标的企业,须提供在西南地区(四川、贵州、云南)至少两个省的含税出厂价格发票复印件;若在西南地区也未有销售的,则须提供在产地及其他至少一个省的含税出厂价格发票复印件。
  
  二、企业提供的调查药品含税出厂价格发票复印件应包括最高价、最低价和单笔销售数量前5位的含税出厂价格发票,不足5位的按实际销售数量提供。如果调查药品2009年度未有销售的,则提供上一年度的含税出厂价格发票复印件,依此类推,推至2007年仍未有销售的可不提供含税出厂价格发票复印件。如果调查药品为2009年6月以后上市的,调查时间延长至2010年6月底。
  
  三、进口(或分包装)药品企业还须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购货合同、货运发票、关税单及各种杂费发票等资料复印件。
  
  以上调查资料应于2010年8月10日前报送到重庆市物价局五楼行政审批大厅(重庆市物价局地址:渝北区金山路8号科创大厦,邮编:401147,联系电话:023-67512155)。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