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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琼建质函[2010]183号
【颁布时间】 2010-07-27
【实施时间】 2010-07-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7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21号)的统一部署,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建设工程施工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形势的严竣性
  我省当前正值汛期和台风季节,也是地质灾害多发易发期。各地要充分认识地质灾害的严重性、隐蔽性、突发性和复杂性,坚决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切实抓好建设工程施工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迅速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迅速组织开展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区特别是重大工程项目施工区的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工作。对易造成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要逐一登记造册,落实防范和治理措施。
  
  三、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主体工程设计应考虑施工进程中因挖方、填方、堆载和卸载等对山坡稳定性的影响。在建设场地内,由于施工或其它因素的影响有可能形成滑坡、崩塌的地段,必须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防止地质灾害发生。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加强监测和维护,凡边坡稳定性得不到保障或支护工程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不得进行主体建(构)筑物施工;凡地下工程未完成或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不得进行地上工程建设。如施工中发现实际地质状况与工程勘察资料不符或存在隐患时,应立即采取妥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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