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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地址栏 按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填写。 四、类别栏 (一)特大型餐馆; (二)大型餐馆; (三)中型餐馆; (四)小型餐馆; (五)快餐店; (六)小吃店; (七)饮品店; (八)食堂。 省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习惯和特点,对经营项目的描述方式进行调整(如将“餐馆”调整为“饭店”)。 五、许可证号栏 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餐证字+4位年份数+6位行政区域代码+6位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许可证号中的数字如不足相应位数,应在数字前加零补足。 六、发证机关栏 (一)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二)填写发证日期: 1.新发和延续的,填写签发日期; 2.变更的,填写变更后新的许可证的签发日期,并在签发日期后注明“变更”字样; 3.补发的,填写补发后新的许可证的签发日期,并在签发日期后注明“补发”字样。 七、有效期限栏 (一)起始日期:新发、延续的,填写签发日期;变更、补发的,填写原证的签发日期; (二)到期日期:新发、延续的,填写签发日期4年后对应日的前1天;变更、补发的,填写原证的到期日期。 八、备注栏 (一)各类餐馆:单纯经营火锅或者烧烤的,加注“单纯火锅”或者“单纯烧烤”;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的,加注“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 (二)各类食堂:属于工地食堂、学校食堂等的,加注“工地食堂”、“学校食堂”等; (三)上述类别中除第(七)类外: 1.供应凉菜的加注“含凉菜”,不供应的加注“不含凉菜”; 2.供应自制裱花蛋糕的加注“含裱花蛋糕”,不供应的加注“不含裱花蛋糕”; 3.供应生食海产品的加注“含生食海产品”,不供应的加注“不含生食海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