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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房地产管理局、城乡规划局、淮北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 根据省物价局等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四部委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皖价检〔2010〕11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2010年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价检〔2010〕141号)要求,为做好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是今年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中央和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之一,对于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加强政风行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扎实做好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切实维护企业权益,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 二、主要任务 1、认真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 2、严格社会团体入会和收费管理,纠正强制入会行为; 3、坚决纠正和查处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以及强行向企业拉广告、索要赞助和强制向企业摊派书报刊物、音像制品,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会展、学术研讨、技术考核等; 4、建立健全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长效机制,实现标本兼治。 三、主要内容 根据有关规定,此次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主要对以下行为进行检查、处理: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擅自设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的; 2、违反国家收费政策规定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延长时限收费的; 3、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4、执行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越权制定的文件,造成多收费和高收费的; 5、不执行国家收费优惠减免政策规定多收费的; 6、委托或转移政府行政职能到事业单位、中介组织、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违规收取费用的; 7、利用职权强行服务并收取费用、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或只收费不服务的; 8、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违规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强制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或将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 9、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助、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10、其他违反国家收费管理规定的收费行为。 四、实施步骤 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分为自查自纠、集中审核、监督检查、整改总结四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0年8月15日前)。 1、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包括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组织等)2009年1月1日以来实施的各项涉企收费,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社会团体会费等,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查清收费种类、依据、项目、标准、范围、金额等,建立自查台帐,如实填写《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涉企收费情况自查表》(见附件)。 2、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调查发现的不合法、不合理涉企收费,收费标准过高,社会团体强制入会,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强行向企业提供服务并收费等行为,应坚决进行纠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由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牵头,将住房城乡建设各部门(包括县)填写的《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涉企收费情况自查表》、相关收费标准和政策依据、自查工作总结等相关材料分别以书面和电子形式于8月15日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查工作总结应包括:自查工作组织情况,惠企政策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对违规收费行为的纠正处理情况,初步清理意见和下一步措施等。 (二)集中审核阶段(2010年9月5日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市报来的自查情况,结合前期开展的对厅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涉企收费的清理情况,对本系统内现行的涉企收费进行清理审核。对清理中发现不符合国家和省收费政策规定的涉企收费项目、标准,要求限时整改;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价格政策的收费项目坚决予以取消;对过高的收费标准坚决予以降低。对需保留的收费项目、标准报送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审查。 (三)监督检查阶段(2010年10月30日前)。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纠风办、省减负办等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全省涉企收费单位进行督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