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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办发电[2010]21号
【颁布时间】 2010-03-15
【实施时间】 2010-03-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7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2009年度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2010年全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内政公办字〔2010〕1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政府信息公开2009年度报告编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1条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工作是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法定义务。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本地区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做好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并按时公开年度报告。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有关部门还要同时组织和指导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做好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
  
  二、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具体要求
  (一)主要内容
  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要做到内容全面、数据准确,特别是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深入分析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各级政府的年度报告要包括本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情况;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报告应包括所属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具体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概述。政府信息公开组织机构建设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更新完善情况;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制度情况;落实和制定相关配套措施情况;宣传培训等情况。
  2 主动公开情况。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各级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应包括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下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09年度及历年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类别情况;截至2009年底对2003年以来政府信息梳理及公开的完成情况;信息公开的形式,包括通过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查阅场所及其他便民渠道公开的情况。
  3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受理依申请公开的数量(2009年度及历年累计数量)、受理方式、涉及内容等;受理办理情况,包括已答复件数、待答复件数,已答复中“同意公开”的件数、“部分公开”的件数和“不予公开”的件数,“非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非本机关政府信息”的件数;“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的内容及不予公开的原因。
  4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2009年度及历年累计数量)。
  5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被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申诉的情况,包括次数(2009年度及历年累计数量)、原因、结果等。
  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具体的解决办法和改进措施。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公布时间
  2009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应于2010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三)公开形式
  各级行政机关要通过门户网站按时向社会公众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未开通网站的单位要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未开通门户网站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所属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并通过政务公开栏、宣传单、广播等多种形式向群众公开。
  
  三、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要及时对本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保证按期公布。各盟市、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要于2010年3月25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表(详见附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政务公开办)。自治区政务公开办将于2010年4月初对各盟市、自治区直属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公布情况进行核查并通报。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对本地区、本部门200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梳理,总结经验,认真查找问题和不足,分析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办法,推动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
  联系人:雷蕾
  联系电话:(0471)48240684825020(传真)
  电子邮箱:zwgk_nmg@nmg.gov.cn
  附件:12009年度盟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表(略)
  22009年度区直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表(略)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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