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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余市政府
【发文字号】 余府办发[2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3-15
【实施时间】 2010-03-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7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等六部门关于对民生领域三个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㈣检查评估阶段(8月底前)。各县(区)、各牵头单位要对开展交叉检查和督促整改工作情况认真进行总结评估。总结评估报告围绕专项治理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落实和制度机制建设情况等方面内容进行,于8月上旬前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各地各部门总结评估的基础上,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派出工作组赴各县(区)进行总结评估,并督促各地各部门重点抓好建章立制工作,切实巩固专项治理工作成果,建立健全各项配套措施。
  
  三、有关要求
  ㈠强化宣传,统一认识。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民生领域三个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并将其列为解决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首要任务和纠风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扎实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上来,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㈡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市建立民生领域三个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刘永华为召集人,市监察(纠风)、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民政、农业、财政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和四个协调组。其中,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负责综合协调,市农业局(市减负办)配合;失地农民基本保障专项治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人事、国土资源、民政、财政、教育、卫生、扶贫和移民办等部门配合;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建设、房管、发改、财政、法制办等部门配合;城乡低保资金发放专项治理由市民政局牵头,财政、审计等部门配合。各地、各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各级监察机关、纠风部门要搞好组织协调,加强监督检查,严明工作纪律,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有序开展。
  ㈢把握重点,务求实效。各地、各部门要紧紧抓住自查自纠这个关键环节,认真查找问题,积极主动地解决问题,力求让问题发现在基层,解决在基层。各专项治理协调组要公布群众投诉电话,拓宽群众诉求渠道,认真听取群众呼声,把群众关注的热点作为工作的重点,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梳理,逐条整改。要根据民生领域三个突出问题的不同特点,正确把握工作的着力点。对失地农民生活保障专项治理重在建立健全保障和救助机制;对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重在纠正乱收费乱罚款行为;对低保资金发放专项治理重在落实和完善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制度。要根据各自职能把握工作重心,对失地农民基本保障专项治理的工作重心应放在县(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农民建房收费和低保资金发放专项治理的工作重心应放在乡镇(街办)、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和相关职能部门。民生领域专项治理本身就是一项惠及民生的工程,绝不允许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把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实实在在的治理成果惠及群众。
  ㈣纠建并举,建章立制。这次专项治理重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建立防止问题再次发生长效机制。对在专项治理期间仍然出现乱收费乱罚款,甚至截留、挤占、挪用、套取低保资金和征地补偿款的,一律视为顶风违纪,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要把解决突出问题和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根据中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群众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逐步实现从靠外部压力向自觉行动转变,从解决突出问题向建立预防机制转变,从集中治理向用制度规范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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