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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商务厅
【颁布时间】 2010-03-15
【实施时间】 2010-03-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7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组织我省企业参加“2010台北光电周”的通知

[接上页]
单位电话: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大陆人士来台申请空白表鎇
  收件號: 承辦人編號姓名: mv0101
  
  
  
  
  
  
  
  
  
  
  
  
  
  
  
  
  
  
  
  
  
  
  
  
  
  
  
  
  
  
  
  
  
  
  
  
  
  
  
  
  

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

 

 

 

 

 

 

 

 

 

 

 

 

姓名

 

英文姓名 (正楷填寫)

 

初次申請 再次申請

原名 (別名)

 

性別

出生地

省 縣

(市)  (市)

身分證明號碼

 

出生

年月

民國 年 月 日

(西元 年)

學 歷

 

統一證號(無則免填)

現 住 地 區

大陸 港澳 國外

 

申請事由及 代 碼

 

所經第三地區

香港

其他(  )

入出境證

證別

單次

逐次加簽 許可證

多次

現 職

本職:

兼職:

經歷

(含曾任職務、具有何種專業造詣等)

 

居住

地址

 

電話

 

連絡

地址

 

電話

 

證照資料

大陸地區所發護照

其他

號 碼

 

發照日期及效期

 

何時由何地到僑居地

地點:

時間:

外國簽證資料

國別

 

種類

 

日期

 

效期

 

停 留

期 限

 

申請人親屬狀況

稱謂

姓名

出生年月日

存歿

職業

現 住 地 址

電話

           

           

配偶

           

子女

             
             

來臺地址 (旅 館)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探親探病奔喪對象資料

稱謂

姓 名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號

現 住 地 址

電話及手機號碼

           

代 申 請

人 資 料

 

 

 

 

 

 

一、

貼 照 片 處

照片請貼同式最近三個月內二寸半身正面脫帽白色背影照片一張。
  二、 照片背面請書寫姓名、出生日期。


  代辦旅行社

  

  註冊
  編號

  

  公司及負責人戳記

  本局局本部:臺北市廣州街15號   電話:(02)23899983
  臺中服務處:臺中市南屯區干城街91號1樓 電話: (04)22549981
  高雄服務處:高雄市成功一路436號1樓 電話: (07)2823740
  花蓮服務處:花蓮市中山路371號7樓  電話: (038)338029
  金門服務站:金門縣金城鎮賢城路3號莒光山莊 電話:(082)323701
  馬祖服務站:馬祖南竿鄉福澳村135號福澳港候船大樓二樓 電話:(0836)23736

  

  條 碼 編 號 請 勿 污 損

  
  

◆本局網址為:http://www.immigration.gov.tw  ◆電子郵件信箱為:boi@ms1.immigration.gov.tw請多加利用

表單編號:qw2701-03


  
  

申 報 事 項

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犯內亂罪、外患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而於申請時據實申報者,免予追訴、處罰。」

二、申請人現任或曾任大陸地區黨務、行政、軍事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請於本欄據實詳述。如未據實填寫,經查獲或遭人檢舉者,應負法律責任。

申請人未曾任大陸地區黨務、行政、軍事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

申請人曾任大陸地區黨務、行政、軍事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曾任職於 

申請人現任大陸地區黨務、行政、軍事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現任職於 

申 請 事 由

(代碼)

社 會 交 流

探親(03)

奔喪(35)

團聚(53)

探病(64)

運回遺骸骨灰(76)

探親(77)

進行刑事訴訟(78)

兩岸會談或專案活動(81)

隨行駐華(87)

飛航任務(88)

專案許可(95)

公法給付(105)

隨行團聚(133)

大陸船員(135)

接待

單位

 

地 址

 

電 話

 

負責人

 

注意事項

一、本申請書由申請人或代申請人親自據實填寫,如未據實填寫經查獲者,得撤銷其入境許可,並限期離境。由在台親屬委託他人代為送件時,應檢附委託書。

二、申請人來台期間應遵守中華民國法令,並依限離臺,且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文 教 交 流

宗教活動(09)

文教活動(79)

傳習民族技藝(81)

大眾傳播活動(83)

衛生活動(91)

環保活動(94)

法律活動(99)

體育活動(102)

地政活動(112)

營建活動(113)

公共工程活動(114)

學術科技活動(115)

學術科技研究活動(116)

消防活動(119)

社會福利活動(129)

大陸地區

居民身分證影本資料

經 濟 交 流

商務活動(金,馬)(16)

產業交流活動(82)

經貿活動(89)

交通事務活動(90)

農業活動(92)

財金活動(93)

勞工交流活動(106)

產業科技活動(117)

產業科技研究活動(118)

履行契約(126)

跨國企業內部人員調動(127)

消費者保護活動(130)

國際性會議(136)

以上所填內容,俱屬事實,如有捏造或虛假情事,願負法律責任。

申請人:簽章代申請人簽章

核轉單位簽註同意與否意見及簽章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處 理 意 見

   

商 務 活 動

商務訪問(139)

商務考察(140)

商務會議(141)

演講(142)

商務研習、受訓(143)

履約服務活動(144)

參加商展(145)

參觀商展 (146)

備  註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文號

機關名稱:

文號:  年  月  日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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