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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农业厅
【发文字号】 琼农字[2010]49号
【颁布时间】 2010-03-15
【实施时间】 2010-03-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7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严厉查处违规经营假兽药行为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畜牧兽医局:
  近期,农业部通报2009年全国第六批兽药质量监测情况,我省涉嫌违规经营假兽药的经营店18家,涉及经营非法生产企业生产的假兽药30批(次)。根据《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2009年第六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农医发〔2009〕29号)要求,我厅决定依法对涉嫌违规经营假兽药行为的经营店进行查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迅速开展对经营假兽药的经营店依法查处。各有关市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迅速行动,加强兽药监督执法,积极开展对农业部通报我省涉嫌违规经营假兽药的经营店进行立案查处,严厉打击违规经营假兽药的行为,全面清缴销毁假冒伪劣兽药,追踪假兽药来源渠道,彻底捣毁制假窝点及经销链条,确保进入流通经营环节兽药质量安全。
  
  二、加强《兽药经营许可证》管理,严格兽药经营准入条件。各有关市县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兽药质量经营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违法经营店的经营条件重新审查,对不具备兽药经营条件的经营店要立即收回《兽药经营许可证》,并责成整改,经整改合格后重新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对拒不说明假兽药来源、有隐瞒生产厂家、不主动接受处罚的违规经营店,要依法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并从重从快予以打击。
  
  三、加强对违规经营店的监督管理。各有关市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积极引导违规经营店建立健全兽药购销台账、经营兽药质量承诺、兽药质量管理等制度,不断强化违规经营店管理制度的执行力,要加强辖区内经营环节兽药质量检查,凡是检查到兽药经营店无法提供兽药生产厂家《兽药gmp证书》、《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生产批准文号》(复印件)等有效资质证明的兽药,一律清理下架处理,加强对违规经营店的监控,确保兽药合法经营。
  请各有关市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于3月20日前将违规经营店查处情况及处罚文书复印件一同报省农业厅饲料兽药管理处(联系人:吴小杜;联系电话:65350395;邮箱:wxd333333@163.com)。
  附件:2009年农业部通报第六批假兽药经营企业(店)名单(略)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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