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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益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益政办电[2010]20号
【颁布时间】 2010-03-15
【实施时间】 2010-03-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7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税收专项清查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持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进一步加强税收协控联管工作和税收管理,构建公平公正和谐的税收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从今年3月份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清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清查对象
  (一)国税部门:全市范围内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业户以及房地产企业。重点是从事砂石、竹木、船舶、砖瓦、大米、建材(市场)、超市出租门店、品牌总经销(总代理)、免税企业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业户以及房地产企业。各区县(市)可根据本地的情况确定清查重点。
  (二)地税部门:全市范围内的药品经营行业、房地产与建筑安装行业、交通运输行业、餐饮、娱乐、旅店行业以及各级电力系统的农电经营公司(站)。
  
  二、专项清查所属年度
  本次税收专项清查原则上检查2008年、2009年两个年度(国税、地税部门可自行确定清查年度),凡涉及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追溯以前年度。如被查对象过往年度已进行检查并作出结论的,则该年度可不再重复检查。
  
  三、专项清查时间安排
  (一)国税部门专项清查工作时间安排为: 2010年3月20日开始至2010年6月30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进行:3月20日至3月31日为宣传发动和准备阶段;4月1日至5月31日为清查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为总结、处理阶段。
  (二)地税部门专项清查工作时间安排为: 2010年3月10日开始至2010年10月31日结束。共分四个阶段进行:3月10日至3月20日为成立机构、制定方案、下发文件、布置开展阶段;3月21日至3月31日为调查摸底、确定待查对象并开展宣传发动、布置纳税人自查阶段;4月1日至9月30日为重点检查实施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为建章立制及总结评比阶段。
  
  四、专项清查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一名领导专门抓;组织相关单位做好专项清查的宣传,确保税收专项清查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及时协调处理税务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税收专项清查顺利进行。
  (二)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清查工作。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抽调业务精、作风好、责任心强的税务人员参与专项清查,严格考核专项清理工作,确保税收专项清查取得实效;对偷、逃、抗税和发票违章行为应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三)各纳税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此次税收专项清查工作,认真开展自查申报,及时缴纳各项税费;要自觉接受税收清查,并主动提供纳税资料。对自查出来的税收问题,税务部门应从轻处理,只补缴税费;对被查出来的税收问题,应从严处理,除补缴税费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各区县(市)可根据当地情况,由国税和地税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合清查组,对辖区内的重点行业和单位进行联合清查。
  (五)各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协助税务部门开展专项清查工作,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涉税信息,并配合税务部门采取措施追缴税款。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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