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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请批准省交通学会财会人员培训收费标准的函》(皖交财函〔2010〕381号)悉。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费〔2003〕243号)规定,同意省交通财会人员培训收费继续按原规定执行,即由省交通会计学会向参加交通系统财会专项业务培训人员,收取每人每期培训费200元(包含组织报名、证书、聘请老师、租用教室、实际操作和资料等费用支出)。 二、本文批准的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除此之外,不得再向参加培训人员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加重培训人员负担。 三、收费时使用税务票据。同时,收费情况应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按程序重新报批。原省物价局《关于核定交通系统财会人员专项业务培训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函〔2007〕123号)同时作废。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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