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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全市各有关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建筑节能材料生产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帮助全市建筑施工、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及建筑节能材料生产等单位相关从业人员全面理解、准确掌握建筑节能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提高相关从业人员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履行质量责任的能力,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0年度建筑节能专项培训的通知》(渝建发〔2010〕72号)要求,我委决定开展建筑施工、监理、检测及材料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建筑节能专项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一)特级、一级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预算员、材料员、城建档案管理员等; (二)甲级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 (三)主城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检测岗位技术人员等; (四)建筑节能材料生产企业:公司负责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项目经理、资料员等。 二、培训内容 (一)《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dbj50-102-2010)、《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技术要点和条文解读; (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技术要点和条文解读; (三)绿色建筑基本理念及技术要求; (四)建筑节能检测相关标准和技术要点; (五)建筑节能材料、门窗相关标准和技术要点; (六)建筑节能技术备案与性能认定管理要求。 具体培训内容根据培训对象确定。 三、组织实施 本次培训由重庆市建筑节能协会按照《重庆市建设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具体承办。培训时间、地点等具体事宜由具体承办单位另行通知,原则上于今年10月底前完成。 四、证书核发 学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由市城乡建委统一印发的《重庆市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其参培学时计入个人继续教育学时,作为建筑节能持证上岗和继续教育登记的重要依据。 五、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应配合做好此次专项培训的宣传动员和督促工作。各有关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建筑节能材料生产企业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培训,按要求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培训。 (二)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负责对本辖区除市级专项培训对象外相关从业人员的建筑节能培训,确保在今年内对相关培训对象普遍轮训一遍。 联系人:重庆市建筑节能协会 陈琼 电 话:63600047 67614487 传 真:63600046 67614487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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