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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黑财库[2010]11号
【颁布时间】 2010-07-19
【实施时间】 2010-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8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无缴款信息非税收入处理程序的通知


  省直各执收执罚单位、各代理银行:
  无缴款信息非税收入是指执收执罚单位或缴款人未通过代理银行代收系统及财政非税收入收缴系统、而是通过电子汇划或网上银行等方式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划入黑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归集专户(以下简称“归集户”)的款项。按照《省财政厅关于省级非税收入缴款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库〔2008〕35号)规定,此类缴款需要执收执罚单位向省财政厅提交退付申请,由省财政厅审核无误后将款项退到代理银行网点重新上缴,这种处理程序比较繁琐,不易操作和对账。为进一步规范、简化该类缴款的处理程序,现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不涉及与中央分成的缴款处理程序。由执收执罚单位填制《补录非税收入缴款信息申请表》(见附件),附该款项对应的《黑龙江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复印件一并提交省财政厅审核无误后,由省财政厅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补录缴款信息,转为正常非税收入。执收执罚单位可在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中下载信息进行核对。
  
  二、与中央分成的缴款处理程序。按照财政部的要求,我省对中央的非税收入分成资金由代理银行直接划入财政部在我省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不能进入我省归集户。所以,凡涉及对中央分成的无缴款信息非税收入,仍按黑财库〔2008〕35号文件规定处理。
  
  三、多缴、重缴的缴款处理程序。由于缴款人或执收执罚单位操作失误,造成多缴或重复缴款的情况,由执收执罚单位填制《非税收入退付申请表》,附缴款人出具的退款说明一并提交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审核无误后退付到缴款人付款账户。由于代理银行错误操作,造成多缴或重复缴款的情况,除提交《非税收入退付申请表》和缴款人的退款说明外,还需代理银行网点出具加盖公章的退款说明一并提交省财政厅审核处理。
  
  四、认真做好与财政对账工作。各执收执罚单位、代理银行要加强对账工作,及时与财政核对缴款情况,及早发现、处理已发生的无缴款信息非税收入。年度终了,对归集户中无缴款信息非税收入,省财政厅将作为预算内“其他收入”划入国库,不再办理转正常收入和退款事宜。
  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451-53002902、53002903、53609870。
  附件:补录非税收入缴款信息申请表(略)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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