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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鄂环办[2010]47号
【颁布时间】 2010-03-15
【实施时间】 2010-03-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9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按照《省环保厅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统一部署,各地环保部门对2008年以来立项、在建和竣工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进行了认真排查。从排查汇总情况看,我省履行项目环境监管职责的总体情况良好,但部分项目也存在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环保“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环境保护管理,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问题整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是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合理布局,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宏观调控和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各地环保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加强项目日常监督检查与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强化环保“三同时”和验收管理,确保排查阶段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二、加强责任追究,严查违法行为
  对本次排查中发现的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和试生产期间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项目以及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项目,应进行梳理分类,组织法规、环境监察、纪检监察、环境监测相关人员成立专班,明确责任人,依法对违法企业进行查处,督促业主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完善强化项目建设全过程环境监管
  梳理工程建设在规划、环评审批、施工期、试运行期、竣工验收等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的关键环节,重点解决未批先建、环保“三同时”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实施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完善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实施过程的环境监察和环境监理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施工期可能造成严重环境影响和生态破坏的建设项目,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开展施工期环境监测,环境监测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依据。
  
  四、强化规划指导,优化宏观布局
  结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实施,各级环保部门应建立健全规划环评“公众参与、部门负责、环保审查”的管理机制,重点推进流域、工业集聚区、能源、交通、水利、城建、矿山资源开发等涉及污染因素和生态影响相对复杂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从决策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凡未列入规划、与规划总体原则不符合的产业(行业)以及规划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审查的,环保部门原则上不得受理该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做好服务,建立长效机制。
  进一步改善服务质量、增强服务意识。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市规划、满足环保准入条件的项目,开辟环保审批“绿色通道”,积极做好服务,提高环保审批行政效能。对项目环境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制定或完善关键环节的制度和措施,建立与发改、工商、国土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部门的联合协调机制,逐步形成规范有序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六、 请各地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项目,抓紧制定整改方案,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方案于2010年4月1日前报我厅环评处。建立整改进度月报告制度,月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已整改到位的环境违法项目和采取措施正在加以解决的项目两部分。对已整改到位的项目,在月报告中要详细说明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对采取措施正在加以解决的项目要说明整改进度、整改时限,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违法违规项目整改报告报省环保厅环评处。
  联 系 人:王 昉
  联系电话:027-87167115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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