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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数据校验工具》下载网址:http://pwsf.jointsky.com/down/index.asp?cat=2。 联 系 人:李慧 (027)87167417、87652665(传真) 电子邮箱:lihui12920@sina.com 西安交大长天软件有限公司:(029)82245879 转《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服务组 附件: 1.《湖北省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略) 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登记表(略) 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数据录入、审核、汇总事项说明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3: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数据录入、审核、汇总事项说明 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v4.5》软件录入、审核、汇总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数据,需注意以下几个操作环节: 一、录入或修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申报数据 1、凡湖北省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所列出的各市(州)辖区内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如果在已有的省厅数据库中不存在,则要新增录入。在新增录入时不能以省级身份直接录入,应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属地监管权限分别以地市(州)、县(区)级身份录入、建立数据库,再由地市(州)级汇入省级。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v4.5》软件中录入《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187号)附件一《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和附件四《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数据时,年份应该选择2010年。 2、凡湖北省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所列出的各市(州)辖区内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v4.5》软件的企业基本信息录入中的“重点类型”必须选择“国控重点”; 湖北省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全部录入软件。 3、检查已有数据库中各企业的“重点类型”,凡湖北省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所列出的各市(州)辖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都应该设为“国控重点”;名单中没有列出的企业,“重点类型”不能设为“国控重点”。保证各市(州)上报的数据库中“国控重点”企业只能是湖北省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的企业。 4、除污水处理厂外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必须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其中表1-1的第1、2、3、7、9、14、15、16、17、18、21、22、26-40、43、44,表1-7和表1-8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项内容必须认真核对填写,不能缺漏;污水处理厂必须填报《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其中表1-1的第1、2、3、13、14、16、29等项内容必须认真核对填写、不能缺漏。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v4.5》软件中录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和《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数据时年份应该选择2010年,所有申报企业必做申报审核操作。 5、数据一致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2010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与环境统计、污控等部门共同核定的数据基本吻合。 二、发送数据库进行技术性校验 (一)各市(州)级环境监察机构采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数据校验工具(可下载)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申报数据进行技术性校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申报数据技术性校验内容要求: 1、《湖北省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企业必须全部录入《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v4.5》软件中,年份应该选择申报年份2010年,所有申报企业必须做审核操作。 2、各地应对辖区内2010年度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数据库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种污染物排放量的申报数据与2009年度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数据库中的申报数据逐一进行比对,发现差距在30%以上的,务必要求各县(区)核实说明原因。如果因为数量级、计量单位和逻辑关系错误等导致发生的数据不实,应做适当的调整,修改;如果数据属实,应当要求各县(区)核实,确实属于新上污染治理设施减排的或者扩大生产规模致使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应予以确认并做出变化说明,并要在提交的书面说明中说明原因。 (二)各县(区)将准备上报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数据库提前发给各市(州)环境监察机构进行技术性校验时,应利用数据库管理工具,选择备份数据库,备份当前使用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数据库,压缩后发给各市(州)环境监察机构。 (三)各市(州)环境监察机构向省总队发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数据库前,应利用最新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数据校验工具(可下载),将数据库中的企业与《湖北省2010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逐一进行核对。 (四)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的一般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如为关停企业,应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数据校验工具企业情况整体说明中详细注明企业关停原因及关停时间(并及时出具书面说明,详细注明一般工业企业或污水处理厂的关停原因及具体关停时间);如为新增企业,应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数据校验工具企业整体说明中详细注明一般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列为新增企业具体时间。 (五)各市(州)环境监察机构正式向省总队报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数据库时,应使用“系统设置/数据导出”功能,年份选择2009 -2010年导出,导出完整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数据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