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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煤炭资源 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资源价格体制改革有关精神,加快我区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国函[2006]10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炭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条例》、《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的通知》(财建[2006] 694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 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为目标,不断深化资源价格体制改革,逐步理顺资源产品价格体系,健全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着力转变优势资源利用方式,切实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有效保护,为全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煤炭资源的勘查由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进行,也可以与需要配置资源的企业联合出资进行。取得资源的企业要依法依规办理出让手续。 (二)全面落实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制度,坚持煤炭资源有偿取得原则,采矿权人一律依法缴纳采矿权价款。 (三)坚持煤炭资源配置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鼓励企业高标准、规范化、集约化开发利用资源。 (四)煤炭资源出让价格实行政府调控、市场调节的原则,采取政府确定出让最低价标准,评估机构依据技术标准和市场需求予以评估的方式确定价格。 三、工作方法 企业依法取得煤炭资源后,要经过资源储量的核实与认定、确定采矿权价款、确定价款缴纳方式和时限、缴纳价款来实现资源的有偿使用。 (一)资源储量的核实与认定。 从事煤炭资源开发的矿业权人要依据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由于历史原因以划拨方式取得采矿权的,以2006年9月30日为基准日,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有资质的地勘单位对未进行有偿化的煤矿企业占用的资源储量进行核实。储量核实报告经自治区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通过后,按程序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其保有资源储量作为价款评估依据。 (二)采矿权价款的确定。 我区煤炭资源采矿权价款以最低出让价为参考标准,由评估机构评估完成。最低出让价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和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评估价格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技术标准和市场需求评估确定,最终的价款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现阶段我区煤炭资源采矿权价款最低标准见下表。 采矿权价款最低收取标准
(三)矿业权价款缴纳的有关规定。 1. 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探矿权的,申请转采矿权时要按照核定的保有资源储量计算并缴纳采矿权价款;已缴纳探矿权价款的,缴纳采矿权价款时可从应缴纳的采矿权价款中予以扣减。 2. 以市场竞争方式取得的煤炭资源采矿权,出让底价不得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采矿权价款最低标准,市场出让成交价格为应缴的矿业权价款。以协议方式出让煤炭矿业权的,矿业权价款以最低出让价为参考标准,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