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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核定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标准的请示》(晋旧办发[2009]第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开展的二手车交易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二、按照“以收抵支,合理盈利”的原则,对进入你公司交易的二手车,以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向买卖双方各收取1%的服务费。 三、你公司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 四、本批复从二○一○年四月一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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