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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人口厅函[2010]79号
【颁布时间】 2010-04-24
【实施时间】 2010-04-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0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
  按照2010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工作计划,2010年监测调查工作开展两次,分别于上半年和下半年进行。上半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现场调查定于5月份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派调查员
  监测点所在地人口计生委负责本地入户调查员的选派工作。调查员一般在抽中的乡镇或街道选调,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责任心强、工作细致、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每个抽中的村(居)委会一般为一个调查点,每个调查点应选派2名调查员负责入户调查工作。
  
  二、人员培训
  国家人口计生委负责调查员师资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或监测点所在地人口计生委负责调查员培训。调查员师资培训前,我委将向各监测点发放问卷进行试调查,以提高培训效率。调查员师资培训通知另发。
  
  三、现场调查
  (一)调查员培训结束后,各监测点应立即开始现场调查,5月25日前完成;
  (二)调查员一般需入户进行调查,少数情况下也可在流动人口的工作场所进行;
  (三)现场调查时,调查员应佩戴国家人口计生委统一印制的《调查员证》;
  (四)为保证调查的质量,应创造一个良好、安全、宜于保护调查对象隐私的调查环境。除调查员及调查对象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调查现场;
  (五)为提高工作效率,可采取"预约"的方式,与调查对象约定调查时间和地点。三次调查均未成功,可对调查对象进行替换。
  
  四、调查问卷质量检查
  (一)调查员在离开调查对象前,应对完成的问卷进行检查,以避免出现遗漏或重复;每天调查结束后,调查员应对当天完成的问卷再次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回访、更正;
  (二)各监测点所在地人口计生委在入户调查结束后,应组织专人对调查问卷进行集中检查。5月底前按照要求将问卷集中邮寄到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
  
  五、工作要求
  现场调查是开展流动人口动态监测的关键环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联络员,要做好现场调查的组织协调工作;监测点所在地人口计生委要按照要求,做好调查员的选调和培训、入户调查、问卷回收、上报等工作;调查员要把好入户调查关,认真填写调查问卷,字迹清晰、不漏项。要妥善保管好问卷,以防丢失或损坏,并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做到调查信息真实、数据可靠。现场调查中遇到的问题可直接向有关专家咨询。
  联系人及电话:
  中国人民大学 唐 丹 13811421702
  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调查评估部 齐嘉楠 (010)62165698 13681074599
  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 徐 玮 (010)62030761
  问卷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12号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调查评估部
  邮政编码:100081 收件人:齐嘉楠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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