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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审计署
【颁布时间】 2010-04-21
【实施时间】 2010-04-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1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跟踪审计的通知

[接上页]

  五、及早安排竣工决算审计工作
  目前,大部分对口支援和社会援建项目已竣工。很多其他恢复重建项目也将在年内陆续竣工。各级审计机关要按照《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开展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意见》(审办投发〔2010〕72号)的要求,及早安排,做好竣工决算审计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谁负责跟踪审计的项目,就由谁负责开展竣工决算审计。二是各地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安排竣工决算审计,在时间上不做统一要求。三是要突出重点,把政府统筹统建的城乡居民集中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民生工程和公路、电力、水利、桥梁等基础设施,作为竣工决算审计的重点;对于投资额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项目,必须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四是所有竣工决算审计项目,都要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
  在竣工决算审计中,要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是竣工决算编制情况,包括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编制依据和遗留问题是否合规,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二是项目建设成本情况,包括项目的建设规模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划要求,项目建设是否严格按批准的概算执行,有无概算外项目,项目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虚增成本多计投资,资产价值是否准确、合理;三是项目的质量管理情况,包括工程质量管理有无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问题,有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四是交付使用的资产和资料,包括交付使用的资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或转移投资的问题。
  
  六、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严格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各级审计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审定同意的《审计署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安排意见》(审投发〔2008〕89号)和《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方案的通知》(审办投发〔2009〕23号)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各自管辖范围内恢复重建资金和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各级地方审计机关要做好对地方财政投资和融资、社会捐赠资金、“特殊党费”、港澳援建资金和国外援助贷款等资金和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对口支援省(市)审计机关在做好对口支援“交钥匙”项目跟踪审计的同时,要与受援省审计机关协商做好对以交支票方式援建或与当地政府联建项目的跟踪审计。
  (二)统筹安排力量,严格审计纪律。各级审计机关要统筹安排审计力量,采取分批轮换等方式,妥善安排好审计人员的工作和生活。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审计工作纪律和各项廉政规定,不得让受灾地方补贴费用,也不得将审计经费计入项目建设成本。要加强对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督促提高业务水平和遵守审计纪律。
  (三)及时如实上报审计情况,坚持定期公告制度。各级审计机关要按照统一要求,及时上报审计进展情况、月报表和半年度审计报告,及时上报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共性问题,及时上报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的查处情况。对上报不及时不准确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责任。要坚持每半年向社会公告一次审计情况,全面、客观、公正地披露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情况,促进科学重建、高效重建、廉洁重建和阳光重建。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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