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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3-14
【实施时间】 2010-03-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1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广东省质监局查处液化石油气掺杂使假问题的情况通报》的通知


  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垦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广东省质监局查处液化石油气掺杂使假问题的情况通报》(质检执函[2010]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液化石油气作为一种清洁能源,在生产、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部分充装单位将二甲醚掺入液化石油气中,直接威胁广大市场的生命财产安全。虽然事发广东省,但我们不能掉以轻心,省局要求相关业务处及各市(地)局领导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集中人员、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开展专项检查。
  
  二、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质检执函[2010]9号)的要求,主要对省内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是否在液化石油气中掺杂二甲醚进行检查。各市(地)局对充装单位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查处。在专项检查中要确保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搞好协调,密切配合。在检查中要与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加强协调,相互沟通,形成工作整体合力,确保专项检查的工作质量;要充分发挥“两个前移”监管模式,与检验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联合开展技术执法,确保专项检查工作达到预期目的。
  
  四、畅通信息,通报情况。各地要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及时准确将专项检查情况汇总上报省局执法督查处,遇有重大情况随时上报。
  联系人:金明、赵磊
  联系电话:0451-87979919
  电子邮箱:jm_1965@126.com
  附件:关于广东省质监局查处液化石油气掺杂使假问题的情况通报(略)
  
  
二○一○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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