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长卫医发[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03-13
【实施时间】 2010-03-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1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春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


  发布单位:医政处
  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制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为规范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行为,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好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认真学习,并做好新老病历书写规范的衔接,同时要积极开展宣传贯彻工作。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组织全体医务人员认真学习,逐条对照、深刻体会,掌握新的《病历书写规范》的具体内容,并严格贯彻执行。
  
  三、各单位病历质量管理部门要按照新《病历书写规范》要求,加强对本单位的医疗机构病历质量的控制,认真做好相关培训指导和检查,进一步促进医疗机构病历质量的提高。
  附件: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略)
  
  
二0一0年三月十三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