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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监察局、财政局、物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商务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快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我们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卫生部等9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以及《关于印发江苏省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医改发〔2009〕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江苏省监察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中医药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 江苏省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卫生部等9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以及《关于印发江苏省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医改发〔2009〕5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进行基本药物遴选增补、生产、配送、使用、定价、报销、结算、监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设立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推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以及与国家相关政策的衔接;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框架内,确定我省增补药物目录遴选与调整的原则、范围、程序,审核我省增补药物目录。委员会由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中医药局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承担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坚持立足省情、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2009年全省30%地区、2010年全省60%地区、2011年全省所有地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他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也要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第二章 目录遴选、生产、采购和配送 第五条 省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基础上,增补一定数量的品种作为基本药物使用,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增补的数量和品种根据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医疗保障能力、疾病谱变化、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科学技术进步等情况以及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医并重的原则确定。具体品种主要从国家、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范围内选择,确因少数慢性疾病治疗必需的,也可从目录(乙类)范围内选择。省建立基本药物遴选专家库,负责增补药物的咨询和评审工作。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负责增补药物遴选的组织实施,审核省增补药物目录。省增补药物遴选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省增补药物目录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同步调整,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特殊情况可以提前调整,调整品种数量不超过增补药物目录品种总数的20%。 第七条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按照招投标相关规定实行网上公开招标采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疫规划用疫苗、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药、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除外。 第八条 省基本药物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诚实守信、服务优良、促进医药产业发展的原则,按照gmp和单独定价药品区分质量层次,不同生产企业的同一层次药品采取竞价方式,同一生产企业不同剂型、不同规格的药品实行差价比的规定,制定评标细则。通过公开招标遴选,确定中标(入围)的基本药物产品和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配送企业。以县(市、区)为单位,在中标(入围)的配送企业中选择1-2家配送企业提供配送服务。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和配送的年度工作方案由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