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在专项检查期间每月30日前向商务部和有关部门报送专题工作简报,抄送承包商会,通报各项工作落实、进展情况,总结成功经验和企业自觉贯彻落实《条例》等情况。 五、具体安排 (一)深入学习阶段(2010年5月) 企业在各级政府部门和驻外使(领)馆指导、监督下,开展学习《条例》活动。(《条例》详见www.mofcom.gov.cn,合作司子站,政策规定)。 (二)完善提高阶段(2010年6月-2010年11月) 企业按照《条例》规定逐一对照检查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提出政策建议,并形成总结报告。9月30日前,中央企业将总结报告报送承包商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地方企业总结报告进行梳理、汇总后通报承包商会;境外企业总结报告由驻在国使(领)馆(经商处)汇总后通报承包商会,抄送相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有关部门、承包商会组成工作组赴企业、地方、有关国家进行抽查,并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对中央企业进行表彰、查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地方企业进行表彰、查处。有关表彰、查处情况通报承包商会。承包商会将受到表彰、查处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三)分析总结阶段(2010年12月) 承包商会对中央、地方、境外企业总结报告及对企业的表彰、查处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后报送商务部和有关部门。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条例》规定制订相应的规范、促进和保障措施并报送商务部和有关部门。 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研究相应的促进和保障措施,起草总结报告报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