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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食药监办械[2009]39号
【颁布时间】 2009-05-20
【实施时间】 2009-05-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等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做好甲型H1N1流感的防控工作,落实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现就加强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等防控甲型H1N1流感有关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防控甲型H1N1流感有关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监管工作。要切实加强工作领导和部署,把防控甲型H1N1流感有关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监管工作作为当前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监管工作的重点任务抓好、做实。
  
  二、要全面及时掌握本辖区内防控甲型H1N1流感有关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动态、销售情况,做好企业监督指导工作,督促企业规范生产,保证防控产品的质量安全。
  
  三、要立即组织人员对本辖区内防控甲型H1N1流感有关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生产企业重点检查:
  
  (一)企业是否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是否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
  
  (二)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是否按质量标准生产,并检验合格;
  
  (三)原材料控制是否到位,是否有进厂检验记录并符合生产要求;
  
  (四)企业的生产环境是否能够保证产品生产的基本要求;
  
  (五)企业产品的说明书、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经营企业重点检查:
  
  (一)企业是否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并按照批准的范围经营;
  
  (二)企业经营的防控甲型H1N1流感有关医疗器械是否合法产品。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防控甲型H1N1流感有关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加强防控甲型H1N1流感有关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监管信息沟通,保证监管信息及时上报。国家局将根据情况组织防控甲型H1N1流感有关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监管工作督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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