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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五章 奖励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齐全并得到有效落实;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较好的发挥监管作用;按要求对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并做到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积极参加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并取得较好效果;保证足够的安全费用投入,安全防护到位,措施得当,连续两年无死亡事故,未受到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积极参加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生产安全培训、宣传活动;积极参加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比活动的,可获得奖励。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工作突出的建筑施工单位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市政府予以表扬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