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兰州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兰卫医发[2010]67号
【颁布时间】 2010-03-12
【实施时间】 2010-03-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2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兰州市卫生局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委托卫生监督机构对医疗机构开展综合监督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属各医院:
  现将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委托卫生监督机构对医疗机构开展综合监督检查的通知》(甘卫医管发〔2010〕49号)转发给你们,并要求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综合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分级管理、属地化管理原则,结合《兰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加强全市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兰卫医发〔2009〕522号)文件,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综合检查。要把综合检查工作作为长期的经常性工作来抓,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照要求,根据辖区各级监督对象,制定完善的实施方案(以省厅卫生监督所总体方案为参考),量化指标,明确细则,要强化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省市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的综合指导,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主要负责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的综合督导,其他医疗机构由各县、区卫生监督机构完成。
  
  二、切实组织好督查和信息上报工作。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尽早完成方案并上报市卫生局医政处,同时与卫生厅同步开展每季督查工作(此次检查应于3月份开始),督查工作一般应安排于每季度的末月初进行,于当月末完成督查工作,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全市的督查工作汇总,并于督查工作完成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将督查汇总结果并上报兰州市卫生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