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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民政局
【发文字号】 哈民政发[2010]28号
【颁布时间】 2010-03-12
【实施时间】 2010-03-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2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免除重点救助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民政局、市殡葬所:
  现将《哈尔滨市民政局免除重点救助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哈尔滨市民政局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哈尔滨市民政局免除重点救助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保障特殊困难群众的基本丧葬权益,体现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努力保民生、惠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和市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市民政局决定对哈尔滨市区内(不含呼兰、阿城)符合规定条件的重点救助对象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具体方案如下:
  
  一、免除费用对象
  凡具有我市常住户籍的市区内(不含呼兰、阿城)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革命伤残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军人)、五保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监护人和赡养人)。
  
  二、免除费用项目
  1、市区内普通车辆遗体运送;
  2、3日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
  3、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
  4、一个普通卫生纸棺。
  
  三、申请办理程序
  1、丧事承办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和免除费用对象的原户口薄、救助身份有效证明(政府颁发的低保证、抚恤证、五保供养证、重度残疾证及所在区民政部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到市民政局所属殡仪服务单位申请办理免除相关殡葬费用手续。
  2、市民政局所属殡仪服务单位应认真核对相关证件,审查确认后,在结算殡殓费用时直接免除相关费用,并加以注明。同时,留存所有证件复印件备案。
  
  四、实施注意事项
  1、免除费用对象在享受免费殡葬服务后,不得以补差价的形式选择高一个档次的服务;
  2、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4年12月颁布的《关于对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实行殡葬服务“一费清”优惠办法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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