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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部分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辽人社〔2010〕4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就“乙类”诊疗项目个人负担比例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附件所列的“乙类”诊疗项目按“甲类”诊疗项目支付。 二、“乙类”诊疗项目除外内容中标记的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按照《关于执行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2006年版)的通知》(大劳发[2007]18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严格执行《关于将部分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及“乙类”诊疗项目个人负担比例问题的意见,做好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维护,保证统筹基金合理支出。 四、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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