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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0]39号
【颁布时间】 2010-03-12
【实施时间】 2010-03-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3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实施方案补充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水库移民新村规划编制。县级水库移民管理局负责对拟建的水库移民新村进行规划,并提出规划报告。
  (四)水库移民新村规划的审查。市水库移民管理局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拟建的水库移民新村规划进行审查和审批,并将有关情况报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局备案。
  (五)编报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年度建议计划。各市、县(市、区)水库移民管理局根据年度财政预算,编报年度建议计划,报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局等部门。
  (六)安排水库移民新村年度计划。自治区财政厅、水库移民管理局对各市上报的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年度建议计划进行审批后,分期分批纳入计划安排建设。
  (七)建设水库移民新村。由县级水库移民管理局依据已批复的水库移民新村规划报告和下达的年度计划,组织有关单位按照先实施移民住房建设,再实施道路、饮水、供电设施和新村标牌建设及其他项目的原则,逐步推进水库移民新村建设,确保移民有新房、村屯有新貌。
  (八)水库移民新村验收。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完成后,按照“县级自验、市级主验、自治区抽验”的原则组织项目验收。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库移民新村建设规划报告(样本)(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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