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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安监总管一[2010]110号
【颁布时间】 2010-07-14
【实施时间】 2010-07-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3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四、认真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程序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进行安全预评价,并报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未备案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后,方可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完成后,要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监管部门要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对于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遇到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原设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以及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主要生产系统需要变更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对初步设计安全专篇进行修改,报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对施工组织设计修改完善后,方可恢复施工,不得先施工后报批、边施工边修改。要按照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期组织施工,需要延长建设期的,要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大型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工程内容施工完成后,可以进行试生产,但要编制试生产工作方案,并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试生产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需要延长试生产期限的,要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情况,但延长期限不能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要在试生产结束后,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并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五、强化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排查治理隐患。要确保每天至少有1名安全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跟班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施工单位进入现场施工前,要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否则不得开工;要组织施工人员认真学习施工组织设计,使其了解并掌握工程特点、施工方案、施工方法和相关技术要求及安全技术措施。施工过程中,要明确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及其职责,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每班至少要有1名安全管理人员现场跟班检查;要严格执行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发现施工条件变化较大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六、切实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监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建设项目进行专项检查,摸清情况,逐一建档。要定期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认真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挂靠资质的施工单位,要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对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者不按经审查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故意拖延工期、边建设边生产的,要责令其停止建设、生产,限期整改;对于施工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跟班,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对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还要依法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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