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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地税局
【发文字号】 京地税地[2010]142号
【颁布时间】 2010-07-19
【实施时间】 2010-07-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4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局应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征管手段,配备业务骨干,集中精力加强管理。通过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掌握本地区土地增值税税源状况,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项目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预征税款,全面组织清算,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节作用。
  已经组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小组的区县局,应充分发挥统一管理、集中审核的优势,深入推进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进程。
  
  二、各局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地〔2008〕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的规定,积极开展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
  各局应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制定清算计划。加强对税务中介机构的管理,在清算审核过程中发现税务中介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进行通报。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开发企业,应转由稽查部门进行重点稽查。
  
  三、各局应严格依照相关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工作。对确需核定的,要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
  
  四、各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考核问责机制的要求,把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对清算工作开展情况和清算质量提出具体要求。市局将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对土地增值税管理的督导检查,并适时组织各局工作汇报及经验交流。
  
  五、关于预征率调整事项,市局将另行发文。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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