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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建村[2010]127号
【颁布时间】 2010-07-19
【实施时间】 2010-07-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4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0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民政局、国土局、扶贫办、残联:
  
  为扎实推进我省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三部委《关于做好2010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建村[2010]63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安徽省2010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试点范围与任务
  
  (一)试点范围
  
  2010年中央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范围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与国务院确定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我省长丰县、怀远县、枞阳县、潜山县、太湖县、宿松县、望江县、岳西县、定远县、临泉县、太和县、阜南县、颍上县、界首市、萧县、灵璧县、砀山县、泗县、无为县、寿县、霍邱县、舒城县、金寨县、霍山县、裕安区、金安区、涡阳县、利辛县、石台县、郎溪县、泾县共31个县(市、区)列入今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范围。
  
  (二)目标任务
  
  今年我省将完成4.3万户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各地危房改造任务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根据去年试点工作绩效,试点地区农户数、危房数,地区财力差别,地方补助资金落实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并选择部分县开展农村危房改造与村庄整治结合试点。
  
  二、改造方式与时限
  
  (一)改造方式。危房改造分为重建和修缮加固两种方式,拟改造农村危房整栋房屋属d级危房的应拆除重建;拟改造农村危房局部危险即属c级危房的应修缮加固。
  
  危房改造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危房集中村庄的危房改造。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原则上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
  
  1、原址重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原址自建为主要方式,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协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
  
  2、相对集中重建。在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可对比较集中的危房采取相对集中改造方式,统一建筑风格,同时发动群众进行环境治理,提高危房改造水平。
  
  3、结合村庄整治实施危房改造。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结合村庄整治的方式实施危房改造,结合村庄整治,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改厕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4、修缮加固。对房屋局部构件进行修缮或更换的方式进行改造。修缮加固由农户自行联系施工队伍,有困难的,乡镇人民政府要主动帮助。
  
  (二)完成时限
  
  2010年7月正式启动全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12月底前全面完成试点任务。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会同市县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将农村危房改造计划、资金安排,连同《安徽省2010年农村危房申报表》,于8月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
  
  三、补助标准与资金管理
  
  (一)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其中:低保户危房改造户数不得低于50%。农村五保户危房改造通过集中供养,列入民生工程逐步解决。
  
  (二)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各级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根据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0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建村[2010]63号)规定,我省原则制定具体分类补助标准如下:
  
  1、农村低保户重建房屋,户均补助1.5万元;
  
  2、农村低保户修缮加固及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均补助6000元;
  
  3、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修缮加固及其他贫困户危房改造,户均补助4000元。
  
  2010年省及省以上按每户8000元给予综合补助,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危房改造,分类补助标准不足部分由项目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资金管理
  
  2010年农村危房改造省及省以上综合补助资金,将根据试点地区农村危房改造年度计划、上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进度等因素进行分配,由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下达各试点县(区)。
  
  各试点县(区)要整合资源,将农村危房改造与土地整治整村推进、灾后重建、中国残联彩票公益金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扶贫开发、地质灾害点治理、塌陷区治理等项目建设相衔接,提高政策效应和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农村危房改造提供捐赠和资助。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农民自筹等多渠道筹措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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