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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关于支持全省项目建设的若干政策》已经省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八日 关于支持全省项目建设的若干政策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项目建设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扩大和细化支持项目建设政策,加快项目建设步伐,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市场准入政策 (一)拓宽项目投资领域。坚持“非禁即入、平等待遇”原则,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重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共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等领域。参与发展文化、教育、体育、医疗、社会福利事业,比照享有国有企业的优惠政策。 (二)明确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允许以法律明列的出资形式以外的林权、采(探)矿权、股权、债权等可评估作价和依法转让的财产对产业项目投资;允许全部债务未超过实有资产总值的大项目公司的债权人将其持有的该公司债权依法评估和验资后转为对该公司的股权;允许以科技成果为股权出资形式参与大项目,支持大项目企业利用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商标权质押形式进行融资。 (三)明确企业集团登记条件。适当降低大项目企业集团登记资本金额度和子公司个数标准。综合性跨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不少于1亿元,有3个以上子公司即予登记;申请组建制造、石化、采矿、电力、燃气、建筑、交通和批发等行业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有3个以上子公司即予登记;申请成立农、林、牧、渔业以及科技、信息传输、软件、旅游、商务服务等行业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有3个以上子公司即予登记;没有集团核心企业的,可由集团成员公司的股东以股权出资的方式,组建集团核心控股母公司,成立企业集团。对于经济欠发达边远地区企业组建集团的,可以采取因地施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一步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 (四)明确项目企业跨行业联合、兼并和重组的准入条件。支持大项目企业经营资格重组整合,企业联合、兼并重组前各自的经营范围可直接登记为重组后新企业的经营范围,需要办理前置审批许可的项目,在办理主体变更审批后,免于重新办理许可审批。 (五)明确新兴产业大项目企业市场准入条件。为保障大项目和重点企业开立银行账户、注入资金和筹建等前期需要,对于新兴产业设立、新增投资急需办理营业执照的,按照“xx项目投资”的经营范围先行发放营业执照,取得法定审批后再补办相关登记手续。对于超出国家行业规范的新行业、新项目,不受现有国民经济行业限制,经营范围直接按照企业申请予以核定。 二、土地政策 (六)在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上向重点项目倾斜。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预留30%优先用于独立选址的重点项目建设。保障已列入中央和省新增投资计划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需求。科学安排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等用地计划。统筹安排城乡用地,合理安排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建设用地,重点保障农村建设用地。 (七)全省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证“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信息、现代装备制造产业,下同)项目用地。“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项目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采取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工业等经营性用地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出让供地时,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分期缴纳,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原则上分期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最长不得超过2年。 (八)改进单独选址用地报批方式。对线状工程项目实行分地区、分段报批,对于跨地区的单独选址项目,可以市地为单位分次报批,涉及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分期、分阶段报批用地;需报国家审批的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重点建设项目单独选址用地,有工期要求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开工的项目用地,在完成初步设计、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的前提下,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可以申请先行用地,在国家批准先行用地后6个月内,由地方政府负责完成永久性用地报批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