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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实行农村建设用地与城镇建设用地计划增减挂钩办法。支持地方政府和垦区管局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挂钩周转指标可在3年内分期归还。通过采取“空心村”治理、撤村并屯、整村搬迁、建新拆旧和实施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等措施,拓展项目建设用地空间。 (十)实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落实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和最低限价制度,在保证出让底价不低于土地取得、土地前期开发和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前提下,对符合省优先发展产业和用地集约要求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包括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的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三、财税政策 (十一)落实以增值税转型为重点的结构性减税政策,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从纳税年度起5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适当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发展。 (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被拆迁人依据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费,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十三)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享受研发经费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十四)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十五)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十六)对从省外、国外引进并建成投产的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由省级财政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对引进项目的地方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规费政策 (十七)在我省投资企业,属服务性收费项目只收取所提供服务的成本费。 (十八)重点项目所属企业出资购买我省现有的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厂房、设备、全部产权或股份兴办生产性项目的,在办理权属变更过户手续时,只收取工本费,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包括土地出让金)。 (十九)各级政府可根据自有财力情况,在不违反国家和省规定的前提下,对属于本级政府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能免则免,能减则减,不能减免的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 五、服务保障政策 (二十)帮助大项目企业通过商标许可使用,开展企业无形资产重组,促进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商标联合,依托优势项目创造优势品牌。 (二十一)发挥各级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作用,简化审批手续。实行统一管理、集中许可、窗口服务、限时办结、一站收费,凡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纳入统一管理的业务,做到“中心之外无审批”。对于没有法定依据的审批事项,一律撤销;对能够下放的审批权限,一律下放;对列入省政府重点推进的大项目,一律纳入“绿色通道”。 (二十二)有条件的地方对各类产业园区内的厂房,采取租赁、出售、政府补贴租金、无偿使用等方式和办法,为入驻企业提供便利条件,缩短产业项目落地、建成和投产达效的时间。 (二十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投资者的合法经营;严禁对投资经营者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投资者有权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投诉。对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失职渎职、有意刁难投资者的单位和个人,省政府将责成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二十四)组织对企业检查实行检查方案报本级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备案审查制度。除涉及举报、协查、上级交办重大案件、专项检查案件和涉及环保、人身、财产、质量安全案件外,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不得重复检查;不得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不得强迫企业接受指定服务;不得强迫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组织和收费性质的会议、培训、考察、检查、评比等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