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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长劳社发[2010]51号
【颁布时间】 2010-07-15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4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中共长沙市委老干部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进一步完善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机制,根据《长沙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长办发〔2010〕31号),制定了《长沙市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长 沙 市 财 政 局
  
  长 沙 市 卫 生 局
  
  中共长沙市委老干部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长沙市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加强离休干部的医疗管理,根据《长沙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长办发[2010]31号,以下简称《办法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离休干部的普通门诊可到任意一家离休干部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离休干部的专科门诊可到任一家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治疗可在本统筹地区内离休干部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金不予支付。
  
  第三条 离休干部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政府采购,离休干部只能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2010年离休干部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为:长沙市第一医院(含分院) 、长沙市第三医院、长沙市第四医院、长沙市中心医院(含分院)、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湖南省人民医院、湖南省马王堆医院等25家医疗机构。
  
  今后离休干部住院定点医疗机构随着中标医疗机构的变更作相应调整。
  
  第四条 离休干部急诊可到长沙市任一定点医疗机构或公立医疗机构就诊。急诊后需继续住院治疗的,原则上应转到离休干部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确因特殊情况不能转院的,应在住院三日内由所在单位(节假日顺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科申报。
  
  第五条 离休干部门诊、住院治疗,须向定点医疗机构交验《长沙市离休干部医疗手册》及《离休干部荣誉证书》。
  
  第六条 中风瘫痪、恶性肿瘤晚期等致行动不便者,经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生提出申请,科主任、医保科签署意见,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科审批后,可设置家庭病床。家庭病床每一疗程不超过两个月,因病情需要超过两个月的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同一期间,家庭病床治疗与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待遇不能重复享受,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时,其所申请的家庭病床即行终止。
  
  第七条 离休干部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的转院诊疗、在境内探亲访友或因私外出期间急诊就医,必须到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垫付。医疗终结后,由所在单位凭《转院诊疗审批表》或医院开具的急诊证明、病历资料(可用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和有效票据于每周二(节假日顺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第八条 易地安置或异地长期居住的离休干部可在居住地选择一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备案,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垫付,医疗终结后,凭定点医疗机构的病历资料(可用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和有效票据,由所在单位每周二(节假日顺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第九条 离休干部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急诊除外),统筹金不予支付。
  
  第十条 离休干部的医疗诊疗项目、用药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原则上按照《湖南省离休干部医疗药品目录》、《湖南省离休干部诊疗项目目录》、《湖南省离休干部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现行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离休干部在选定的离休干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和在指定的离休干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自行缴纳政策规定的自负费用,其余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结算。
  
  第十二条 离休干部的急诊医疗费用,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垫付,所在单位统一凭急诊病历、专用处方和有效票据,于每周二(节假日顺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第十三条 离休干部急诊后经批准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或单位垫付,医疗终结后,所在单位统一凭急诊病历、住院病历资料(可用复印件,但必须加盖医院医保科、医务科或病案室公章方有效)、费用明细清单和有效票据在每周二(节假日顺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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