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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皖教基[2010]15号
【颁布时间】 2010-07-15
【实施时间】 2010-07-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4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安徽省一类幼儿园申报评估和复评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
  
  自1994年我省开展省一类幼儿园申报评估工作以来,各地创造条件,积极申报,创建了一批办学条件好、保教质量高的省一类幼儿园。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省一类幼儿园申报评估和现有省一类幼儿园复评工作,我厅2009年下发了《关于印发安徽省一类幼儿园评估工作规范和安徽省一类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的通知》(教基〔2009〕7号),对相关标准和工作规范进一步予以明确。现就教基〔2009〕7号文件的贯彻执行以及开展申报评估和复评工作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报评估
  
  1.从省教育厅教基〔2009〕7号文下发之日起,对幼儿园的评定只分类,不分级 ,即只评定“安徽省一类幼儿园”。此前评定的省一类一级、二级、三级幼儿园以及省示范性幼儿园经复评达到省一类幼儿园标准的,认定为“安徽省一类幼儿园”。复评不达标的,取消原有各项认定。
  
  2.安徽省一类幼儿园申报程序为:幼儿园向当地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安徽省一类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组织初评后向省教育厅申报。申报时间原则上为每年的上半年。
  
  3.对所申报的幼儿园,省教育厅组织专家不定期进行暗访、检查、视导等过程性评估,过程性评估作为终期评估的组成部分。评估时间原则上为每年的下半年。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4.对现有省一类幼儿园复评主要采取抽评的方式,从2010年下半年起,省教育厅分批进行。原则上每年抽评若干所,根据抽评结果予以重新认定或取消省一类幼儿园称号。具体事宜及时通知。
  
  5.有分园的幼儿园新申报省一类幼儿园,分园须单独申报参加评估;有分园的省一类幼儿园予以复评的,其分园不列入省一类幼儿园复评,如需要评定,须单独申报评估。
  
  申报评估或复评中,对小小班、托儿班等作为小班考核。
  
  二、关于评估标准
  
  1.鉴于公、民办幼儿园的办园主体、资金来源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对公、民办幼儿园评估工作将依据不同的评估指标体系、评估程序分别进行,公办幼儿园申报评估及复评执行教基〔2009〕7号文件及本通知规定,民办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评估程序等另行下达。
  
  2.申报省一类幼儿园的公办幼儿园原则上应已被认定为市一类幼儿园满一年;没有开展市级分类评估的市,其申报省一类幼儿园的必须是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认为各项指标基本符合省一类幼儿园标准的幼儿园。
  
  3.认定省一类幼儿园须按照《安徽省一类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评估得分达合格分值,且无一票否决情况。
  
  4.关于《安徽省一类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有关指标微调及说明:
  
  c7:“所做课题需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含义为:对幼儿园不作课题考核要求,以使幼儿园把主要精力放在科学保教上,如果幼儿园自愿申报课题,则必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非要求幼儿园必须做课题。
  
  c51:“每年有2篇以上在省级学术会议交流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每年有10篇以上在省、市、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评比中获奖”不作考核要求,只考核“每学期有全园教师园本教研论文汇编”。
  
  c71:对2009年《安徽省一类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安徽省一类幼儿园评估工作规范(试行)》(教基〔2009〕7号)下发前已建成使用的幼儿园,音体室小于标准面积半数的,一票否决。对2009年《安徽省一类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安徽省一类幼儿园评估工作规范(试行)》(教基〔2009〕7号)下发后建成的幼儿园,音体室小于面积标准50平方米的,一票否决。
  
  c76:取消“幼儿园有动物饲养角、戏水设施”考核要求。
  
  5.按照《安徽省一类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各项指标要求,申报省一类幼儿园须提供三年原始档案资料,非原始档案资视为无效档案资料,酌情扣分。
  
  6.幼儿园申报评估、复评,注重软件建设,注重过程性评估,除依据评估体系评估得分、核查是否有一票否决情况外,还须综合考虑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评价,省教育厅的暗访、检查、调研、人民来信核实等,进行最终认定。
  
  开展省一类幼儿园申报评估和复评工作,是促进幼儿园办园水平提高,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市、县(区)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申报评估和接受复评相关准备工作。尚无省一类幼儿园的市、县(区)要积极创造条件,重视、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申报省一类幼儿园,以推动当地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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