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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财社[2010]21号
【颁布时间】 2010-07-13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5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现将《湖南省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暂行办法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
  
  
湖南省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强和规范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根据《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体制推行“省直管县”改革的通知》(湘发〔2010〕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9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就业工作管理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原则是:(1)就业政策属地管理原则;(2)就业专项资金分配与就业管理事务相匹配原则;(3)确保落实就业政策、完成目标任务的原则;(4)公平、公正、科学、合理、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只能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等补贴,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对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公共就业服务以及经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批准的其他相关支出;如中央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四条 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实行“以上年补助数为基数、按影响因素滚动调整”的分配办法。如果中央和省本级调整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规模,则相应按比例调整各市州本级(含非省直管的区、县,下同)、省直管县分配基数。
  
  第五条 省对市州本级及县(市、区)的分配数=上年度省对市州本级及县(市、区)的分配数×(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调整系数×0.3+就业目标完成情况调整系数×0.3+就业专项资金配套情况调整系数×0.2+财政困难程度调整系数×0.2)。
  (一)就业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调整系数(权重30%)
  根据各市(州)本级及县(市、区)上年度就业专项资金预算和决算情况对比分析确定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得分,满分为100分。评分办法见附件1。
  就业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调整系数=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得分之和/100。
  (二)就业目标完成情况调整系数(权重30%)
  根据上年度各市州本级及县(市、区)的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得分,满分为100分。县(市、区)的得分由市(州)按统一办法确定。评分办法见附件2。
  就业目标完成情况调整系数=各项就业目标完成情况得分之和/100。
  (三)就业专项资金配套调整系数(权重20%)
  根据上年度各市州本级及其县(市、区)本级财政就业专项资金投入决算数分别占其上年度就业专项资金支出决算总额的比重评分:上年度投入数占其支出总额比重等于20%的,得100分,比重每增加或降低1个百分点,分值相应增加或降低5分。
  就业专项资金配套调整系数=就业专项资金配套得分/100。
  (四)财政困难程度调整系数(权重20%)
  财政困难程度调整系数根据上年度各市州本级县(市、区)人均财力分档确定,其中:对人均财力在2.5万元以下的,调整系数确定为1.6; 对人均财力在2.5万元到3.5万元之间的, 调整系数确定为1.4; 对人均财力在3.5万元到4.5万元之间的, 调整系数确定为1; 对人均财力在4.5万元到5.5万元之间的, 调整系数确定为0.8; 对人均财力在5.5万元到10万元之间的, 调整系数确定为0.6; 对人均财力超过10万元的, 调整系数确定为0.4。
  
  第六条 因系数调整导致分配总额结余或短缺的,原则上按比例相应调整分配数额。对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比较规范、工作实绩突出的地方,结余资金可给予重点倾斜。
  
  第七条 非省直管县分配的资金并入市(州)本级下达。
  
  第八条 市州、县(市、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湖南省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20号)的规定,认真履行政府促进就业的法定职责,不断调整和完善财政支出结构,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
  各地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可从实际出发,用于扶持人力资源市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创业培训基地等公共就业服务支出和就业工作的相关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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