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九条 省对市(州)、省直管县就业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原则上采取全年三次拨付方式进行:(1)预拨资金。在中央财政预拨就业专项补助资金下达我省后的20个工作日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上年转移支付情况及各地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市州、省直管县预拨50%的中央预拨资金,以保证各地就业工作的正常开展;(2)因素调整分配。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总指标下达我省后,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因素调整法提出年度就业专项资金分配意见,报经省政府审定后将剩余的就业专项资金分两次拨付各市(州)、省直管县。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就业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也不得冲抵预算拨款。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在收到省下达的资金指标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应将此项资金下达到未纳入财政“省直管县”的县(市、区),并抄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实行财政直管县后,根据湘劳社工字〔2009〕48号文件的规定,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由原来的省、市州、县(市、区)按5:3:2比例分担,调整为省对市州本级、省对直管县都按5:5比例分担。非“省直管县”的区、县仍然按照湘劳社工字〔2009〕4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只分配到市州。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1: 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评分办法 年末结余(不含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不得大于当年就业专项资金总支出额的15%,每增加5%(不足5%的按5%计),扣3分;各项目预算数与决算数比较,差距在5%以内不扣分,差距每增加5%(不足5%的按5%计),分项目确定扣分数(各项目具体分值和扣分标准见下表)。在预算执行中如遇重大政策调整、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等导致预算调整并按程序批准的情况除外。 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评分表
附件2: 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评价办法 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评价,以就业工作整体情况为基础,着重考核年度就业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同时对日常工作进行量化综合评价。由省对市州、市州对县(市、区)进行考核评价。县(市、区)的评分结果由各市州确定后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一)就业工作各项目标任务评分标准:凡超额完成或者完成年度各项目标任务值的,将得到该项指标最高分值;目标任务值完成比例每少5%(包括5%在内)的,扣2分,完成比例低于75%的,该项指标不得分。因重大客观因素影响,经过努力仍未能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并经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同意后,由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酌情给予相应指标分值。 (二)就业工作综合评价:主要是根据日常工作情况,对证件发放、信息材料报送、督办事项、调研、统计报表上报等情况进行评价打分,实行倒扣分办法,扣完为止。未按规定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等基础证件的登记、发放、管理等工作的,一次扣1分;未按规定时限报送新出台的就业政策措施、重大活动、突发性事件等就业工作信息材料的一次扣1分;对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督办事项,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一次扣1分;未按要求开展就业专项调研任务的,一次扣1分;凡就业统计报表报送不及时、报表质量差的,一次扣1分等。 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评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