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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皖国资办[2010]123号
【颁布时间】 2010-07-12
【实施时间】 2010-07-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5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属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机关处室局:
  为了更好地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加深对省属企业档案工作的了解,加强档案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增强企业全员档案意识,有利于工作开展,现就企业档案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档案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7月在北京召开的中央企业档案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档案是国有资产,将企业档案列入国有资产监管范围。省国资委和省档案局准备在今年召开省属企业档案工作会议。省属企业各级领导要十分重视企业档案工作,档案作为企业长远发展的基础资源和无形资产,是真实记录省属企业改革历程,准确反映国有企业保值增值情况的珍贵资料,将会为企业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维护国家利益、实现企业效益、保障职工权益方面将发挥重要而独特的作用。因此,省属企业要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加强档案制度建设。按照国家档案法、省档案管理条例和企业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要求,结合自身工作特点,以档案的完整收集、安全保管、有效利用为出发点,制定工作计划,完善档案工作制度、健全档案管理办法,同时要加强档案基础业务建设和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档案安全保管条件。
  
  二、涉及省属企业(含下属公司)的档案工作年度总结,档案工作中的好的具体做法,档案为企业创造了经济效益的典型事例,所形成材料需及时上报省国资委。
  
  三、省属企业在建工程项目档案工作检查、指导、验收的申报材料,在上报省档案局的同时,报省国资委备案,省国资委将派员参加检查指导和验收工作。
  具体材料报送按省国资委2009年4月15日皖国资办〔2009〕56号通知办理。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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