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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3-12
【实施时间】 2010-03-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5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夏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税局等七部门关于做好2010年我区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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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初审通过后,直接向工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办理年检复审手续:
  ①、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年检报告书(网上年检初审通过后打印件);
  ②、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③、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④、营业执照副本。
  (六)统计部门
  1、通过初审的联合年检报告书原件(商务部网站);
  2、统计登记证;
  3、统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4、“劳动情况年报表(表号:i102-1)”复印件。
  (七)外汇管理部门
  1、通过初审的联合年检报告书原件(商务部网站);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
  4、企业在年检年度出资的验资报告;
  5、有外债的企业需提供外债登记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
  6、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信息登记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网站,此信息登记表由会计师事务所通过直接投资系统会计师事务所端口报送)。
  
  七、有关说明及要求
  1、企业网上申报的数据必须真实、完整,特别是注明必填数据不准漏项,否则初审无法通过。
  2、所有复印件必须用a4纸张复印并加盖企业公章。
  3、对于2008年7月1日以后出资期限到期且首期出资已经缴付的依法经营、资金紧张无法按期出资的企业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后,允许出资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对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企业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允许其延续至2010年底。
  
  
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国税局
  自治区地税局
  自治区工商局
  自治区统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
  二o一o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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