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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人口计生委[2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3-12
【实施时间】 2010-03-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5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人口计生委、市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评估检查阶段:10月-12月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计生协按照《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示范社区创建标准》(津人口计生委[2009]11号)、《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津人口计生委[2009]13号)以及本文件制定的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标准对村居基层群众自治工作进行评估检查,评估检查合格后,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市计生协。上报截止时间为每年10月20日。
  市人口计生委、市计生协将于每年11月左右对各区县上报的市级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进行专项评估检查,评估检查合格的,发放示范村居标志牌,并作为申报国家级示范村居候选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示范社区和基层群众自治合格村的验收评估工作仍结合年终考核一并进行。
  
  四、市级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居、村标准
  (一)示范居标准
  在《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示范社区创建标准》(津人口计生委〔2009〕11号)的基础上,增加2项内容:
  1、社区有关计划生育事宜公开,监督制度落实好;
  2、社区凝聚力较高,群众积极参与社区活动,有归属感,满意度高。
  (二)示范村标准
  1、村计划生育工作组织机构健全。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村民小组中心户长或育龄妇女小组长等职责、任务明确。村计划生育协会网络健全,发挥作用好。
  2、计划生育村民公约或自治章程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体现大多数村民的意志。实行合同管理的地方,村民知情自愿与村民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或协议,其内容合法、合理、互约,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
  3、能很好地落实村民公约或自治章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措施。村集体资源的分配、使用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个人和家庭利益得到保护。
  4、经常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服务活动。育龄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的知晓率达到90%以上。个人隐私权得到保护。
  5、组织开展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重点帮扶、救助活动,并有明显效果。
  6、全面、真实、及时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落实情况。
  7、育龄群众参与民主评议本村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评议结果与村民委员会及村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报酬待遇挂钩。
  8、及时妥善处理村民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的问题。没有违法的收费和罚款。近三年无因计划生育问题引起的村民集体上访和严重违法事件。
  9、近三年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率达到90%,符合政策生育率达到100%,没有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无溺、弃女婴事件,无大月份引产。
  
  五、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区县人口计生委、计生协要高度重视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做出安排,制定实施计划,注意总结活动中好的经验和典型,并及时向市人口计生委、计生协报送,联系处室:政法处、协会。
  (二)涉及村居一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性评先活动,应优先从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中产生。
  (三)在示范村(居)创建过程中,如遇国家出台新的标准、方案、办法、指标,以国家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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