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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高检发控字[1992]1号
【颁布时间】 1992-01-03
【实施时间】 1992-01-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文明接待室评比条件和评比方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接待人民群众来访,依法受理公民的控告、检举、举报和申诉,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任务,也是检察机关依靠群众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密切检察机关与群众的联系,改进和完善接待来访工作,加强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业务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开展文明接待室评比活动。现针评比标准和评比方法(试行)和支持,开展活动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诉我们。
  
  
1992年1月3日

  
  
人民检察院文明接待室评比条件和评比方法(试行)

  
  为了加强以民来访接待工作,进一步密切检察机关与群众的联系,促进控告申诉检察业务的开展,特制定检察机关接待室评比条件和评比方法。
  
  一、评比条件
  
  (一)接待工作
  
  1、设有专用的来访(举报)接待室和举报电话。接待室内部整齐清洁并设置来访须知、文明接待公约、法制宣传材料以及桌、椅等便利群众来访的设施。
  
  2、分、州、市以上检察院的接待室应有相应数量和专职检察干部,负责来访控告、申诉的受理;县、区检察院的接待室每天有人值班接待。
  
  3、接待时间对外公开并严格遵守,接待人员坚守岗位。做到来访或举报电话随时接待、受理。
  
  4、接待人员应具备较强的政治素质和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有高度负责感和工作热情。
  
  5、接待人员在接待工作中做到仪表端庄、着装整洁,佩戴有本人照片、编号和单位名称的胸牌标志。举止文明,解答问题耐心细致,没有简单生硬和推诱现象。
  
  6、对属于机关管辖的投诉,应及时接谈登记,按分级负责原则及内部业务分工及时正确处理,做到无积压、无差错。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投诉,应提供法律咨询和投诉渠道。
  
  7、接待室工作做制度化、规范化。主要包括:接待人员岗位职责、工作纪律、处理来访工作程序、检察长接待制度等。
  
  8、检察长接待日应向社会公布,每月不少于2次。并要亲自处理重大、疑难来访案件。
  
  9、认真处理好每一件矛盾可能激化的来访,做好疏导工作,没有发生来访者自杀、行凶和危重病人在接待室死亡等事故。
  
  10、重访率不高于10%,越级上访率低于5%,使问题解决在本级管辖的范围内。
  
  11、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和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二)办案工作
  
  1、认真承办来访的各类案件,无久拖不决案件。
  
  2、经办案件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法律正确、处理得当、诉讼文书齐全。
  
  3、案件办结后,应按规定立卷档。
  
  (三)信息工作
  
  1、重视信息工作,对来访中反映的重要情况和典型案件等,能及时提供信息。月、季度、年度有综合情况分析或专题反映。
  
  2、接待室提供的各类信息材料如被上级机关或报刊采用,可作为评比的重要内容。
  
  二、评比方法
  
  1、自省(自治区、直辖区)人民检察院可根据上述评比条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评比标准和评比方法,结合年度总结工作,开展检查评比活动。检查评比工作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组织实施,政治部门审核把关并报请党组审定。
  
  2、评比文明接待室分三个层次进行:
  
  分、市(州、盟)人民检察院对县、区(市、旗)人民检察院进行检查评比,并对评选出的县、区(市、旗)院文明接待室授予称号和标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对分、市(州、盟)人民检察院进行评比工作突出的,可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文明接待室称号和标牌。对其中开展活动成绩显著、工作突出的,可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称号和标牌。
  
  最高人民检察院不定期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接待室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对符合标准、工作特别突出、开展活动成绩特别显著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接待室和省院提请的分、市(州、盟)院和县、区(市、旗)院接待室,授予文明接待室称号并颁发标牌。
  
  被授奖的文明接待室,应努力保持荣誉,力争在再次评比中保持称号。如工作下降应限期改进,如无起色,不符合评比条件,应由原授予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撤销标牌。
  
  说明:
  
  重访是指同一来访人因属检察管辖的同一案件的第二次来访,但不包括来访人在规定办案限期内的第二次来访。
  
  重访率=重复来访件数÷(首次来访件数+重复来访件数)。
  
  越级上访是指来访人越过应属下级检察院到上级检察院的来访。
  
  越级上访率=越级上访件数÷来访总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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